音乐系学生干部工作职责与要求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5月02日 文章点击数:4196 【打印】
第一条 要求学生干部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较强的正义感。
第二条 努力提高个人素质,抓住机会积极锻炼个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宣传发动能力、自我协调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等。
第三条 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以较强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严格要求自己,在搞好工作的同时刻苦学习,努力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五条 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同学的利益,绝不允许脱离同学,凌驾于同学之上。
第六条 对待工作要一如既往,不能时冷时热,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并积极工作,一旦接受任务就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这是学生干部的基础原则。
第七条 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良好的团体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对学生工作有较强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性和较强的责任感,认真塌实的工作态度和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实事求是,工作中有很大困难致使任务无法及时完成时,不要隐瞒,要及时汇报。
第九条 要谦虚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不断完善自己,改进工作;并要自信自己能把工作做好。
第十条 学会协调,充分利用学生资源,运筹帷幄,懂得怎样去组织几个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善于计划和总结,养成保持做笔记的习惯,养成工作前计划,工作后总结的习惯,逐渐积累经验,提高自己。
第十二条 有较强的奉献精神,肯吃苦耐劳,勇于接受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第十三条 做好本职工作,有很强的自制纪律性和时间观念,办事效率,能按时完成组织及有关负责人交给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总结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干部必须紧密融洽合作,确保学生工作高效进行,充分发挥团队精神的
第十五条 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安排和决定,一切以大局为重,积极提出自己较好的设想,以达到充分锻炼的目的。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对工作应注意个人言行,维护好学生会的形象。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无故缺席学生会全体会议或部长会议累计两次以上,或无故缺席学生会各部门会议累计三次以上,或有被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本会将对其实行劝退处理。
第十八条 要有创新意识,不拘于传统,努力推出新的活动,推出部门亮点。
音乐系团总支、学生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