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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学生请假制度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5月02日 文章点击数:4490 【打印】

为了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考勤,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系实际,对本系学生有关请假事项作如下规定:

1、因病因事不能学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习者以旷课论处。

2、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口头请假,电话请假,代假(重大疾病除外)。由本人事先向班主任递交假条,班主任批准后再交年级辅导员审批,待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请销假管理登记表》做好登记后方能离校。病假必须有医疗单位证明,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等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三天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除个别特殊情况,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3、无论病、事假,事后必须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续假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而超假的,以旷课论处。

4、学生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一天内,由该班班主任批准;本人持请假条到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

请假在三天内,由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批准,并登记备案;

请假在三天以上,由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到系上登记备案。

5、考试期间请假的还必须办理缓考申请,缓考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6、学生的假条由该班学习委员保存,并进行记载。

7、凡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节假日不按时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备注本制度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129月起实施。

                                                                一二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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