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系学生注册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05月02日 文章点击数:4997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注册管理,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四川文理学院教务系统”
受理学生注册手续。
第三条 凡在我系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在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当期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且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以班级为单位在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条 规定的注册时间以学院校历为准;已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凡没有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注册的,音乐系原则上允许再宽限一周。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在校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以及缴费票据,以班级为单位,到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注册手续;
(2)经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网络注册手续。
(3)如有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并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在学院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外,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注册。
第八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可以在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九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没有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十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注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院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在校学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请假。
请假三天以内由音乐系批准,请假审批结果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并保存。
请假达三天以上者,需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学生处、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以及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已经请假并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到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并完成注册。
第十三条 没有请假,超过学院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仍没有注册;或者已经请假,超出批准的请假期限仍没有注册的学生,所缺课程以旷课论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NextPage]
第四章 暂缓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本、专科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注册。
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的,或者减免学费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的,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未获批准,或者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
方能注册。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本、专科生申请暂缓注册,秋季学期,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春季学期,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缓交申请,才能申请暂缓注册,并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学院学生处审批。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音乐系应对本单位学生的申请逐一审核,统一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暂缓注册学生汇总报表,加盖印鉴,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实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原则上按请假方式进行管理,学生返校以后再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的,经音乐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学习需要长期在校外实习(见习、实践),不能按学期返校注册的,经音乐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九条 每个学期放假前,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下一学期注册事宜。
第二十条 超过学院正常注册时间没有注册的学生,在最终截止时间之前,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办理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学生,在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以及最终截止时间之前,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学院规定注册,自行放弃学籍的学生,由音乐系系务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处理意见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处理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邮寄送达;若无法邮寄时,则在系内公告并上传网络,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音乐系统计学生注册有关数据,以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音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