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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0年06月23日 文章点击数:5919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我院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院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和审批机构,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承办。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级领导担任。组成人员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查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系设立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三人。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分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四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并批准当年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院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信息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系(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系(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

(三)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转告学生本人,并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NextPage]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

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者;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少数民族和艺体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3.修小语种(日语、俄语、法语等)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相应小语种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4.参加学院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任何一款规定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者;

(四)有6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NextPage]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并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核。

(三)复核。学位办复核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做出决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公示。学院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六)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七)备案。学位办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每年

一次。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

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毕业前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NextPage]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对收到的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学位办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位办转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院学位办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其他院校本科毕业生向我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细则  通知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0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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